为贯彻落实《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会理国家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传承和弘扬优秀历史背景和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和《会理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16-2030)》(以下简称《规划》)《会理古城建筑与环境风貌保护与建设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会理国家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
第三条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保护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合理修缮、共治共享、区域协同、活化利用、传承发展、有效监管的原则。维护历史背景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历史风貌的完整性、社会生活的延续性和城市功能的多样性,正确地处理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历史背景和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促进优秀历史背景和文化和现代生活的融合,留住人民群众对会理历史背景和文化的记忆和情感。
第四条会理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保护划分为市域和历史城区两个范围,其中市域范围4526.57平方公里,涉及3个街道、13个镇、4个乡;历史城区范围北至高古城路以北约 240米、南至顺城南路、西至顺城西路、东至东城巷,面积约为 91.20 hm²,涉及1个街道;以会理历史城区保护为重点。
第五条会理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保护遵循重点保护区、环境风貌协调区和市域历史背景和文化环境保护区的分区保护原则。
(一)重点保护区,又称核心保护地段,范围为会理历史城区,具体由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和建设控制地带三个部分所组成;其中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指西成巷、东明巷、科甲巷、北关、南北街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保护范围面积为 35.73hm²;历史地段指东、西街历史地段,保护范围面积为 7.48hm²;建设控制地带指历史城区保护范围以内、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及历史地段保护范围以外的所有区域,面积为 47.99hm²。
(二)环境风貌协调区,范围为会理历史城区以外,西至西环路,南至西河,东至东山山脚下的城河,北至会北二路区域,总面积为 382.97hm²。
(三)市域历史背景和文化环境保护区,是指二线九区。“二线”是指古南方丝绸之路文化路线和红军长征过会理军事路线。其中,古南方丝绸之路文化路线涉及九区中的松坪关历史背景和文化环境保护区、黎溪铜矿历史背景和文化环境保护区、鹿厂绿陶历史背景和文化环境保护区、会理古城历史背景和文化环境保护区;红军长征过会理军事路线,涉及九区中的会理古城历史背景和文化环境保护区、皎平渡历史背景和文化环境保护区。此外,九区中尚有小黑箐彝风历史背景和文化环境保护区、龙肘山省级风景名胜区、太平喀斯特地貌景区、贝母山森林景区。
(一)总体内容为:城市整体空间环境,包括古城格局、整体风貌、城市景观线、建筑高度、建筑色彩等;历史城区、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以及有历史价值的古树名木、古井、水系、村落、地貌遗迹等;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戏曲、传说、传统工艺、传统产业、饮食文化、民风民俗等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反映会理地方特征和城市发展的商业老字号、工业遗产和交通文化遗产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其他保护内容。
(二)对古南方丝绸之路文化路线,重点规划保护松坪古村、树堡团街、云山村及前马沟古建筑群等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保护沿线非物质文化遗产红铜火锅制作技艺、绿釉陶瓷品制作技艺、饵块手工制作技艺;尽快制定松坪村保护规划;保护铜矿、绿釉原产地,做好红铜火锅制作技艺、绿釉陶瓷品制作技艺传承工作。
(三)对红军长征过会理军事路线,严格按照划定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加强皎平渡口及山洞遗址、金沙江、中武山、朱家坝、南郊、高炉堡、东山寺、铁厂村、会理会议遗址、西来寺、景庄庙、会理一中、红旗粮站、大湾营等的保护。
(四)除历史城区中的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外,市域内其他一些乡镇、村(社区)也保存有极富历史和文化价值的历史街区、地段、建筑群和村寨,应做出详细的调查、划定,明确保护政策,分级评估和保护。
在原通安片区,重点保护皎平渡渡口及山洞遗址、浑水塘冶铜遗址、木古天主教堂、坝心村字库塔、四方街等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保护通安镇具有传统风貌的街道、民居及其与山水的空间格局,申报通安古镇为省级历史背景和文化名镇。
在原黎溪片区,重点保护树堡团街历史街区,保护会理粪箕湾古墓群、唐家坡遗址、云山村杨氏古建筑群、前马沟古建筑群等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保护大海子水库及其周边的生态环境,申报黎溪古镇为省级历史背景和文化名镇;尽快制定松坪村保护规划,保护松坪村民居建筑群、松坪关街心古井、松坪关断案碑等松坪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系列构成物,申报松坪古村为国家历史背景和文化名村。
在原鹿厂片区,重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红铜火锅制作技艺、绿釉陶瓷品制作技艺,保护月鲁山遗址,申报鹿厂古镇为省级历史背景和文化名镇;制定白沙村整体保护规划,重点保护祭龙节、大号唢呐、彝族蹢脚舞、彝族刺绣技艺等,申报白沙古村为省级历史背景和文化名村。
(五)市域各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林草行政执法事项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衔接及自然保护地执法工作的通知》(川林发〔2022〕17号)等相关法规政策执行。
(六)市域内,分布在原始林外,经依法认定和公布的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活动,按《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执行。
(七)根据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对《规划》中尚未明确又需要新增的古南方丝绸之路文化路线保护点位、红军长征过会理军事路线保护点位、历史背景和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工业遗产等的保护,在新编制的《会理市市域历史背景和文化保护规划》中进一步细化。
第七条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人大政协监督和社会各界参与的组织保障机制,成立会理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名城保护委员会”),由市四大班子及市级有关部门、乡镇(街道)的相关负责人组成,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三)负责组织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修编及实施,对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保护状况做评估;
(四)审查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重大建设项目,审议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推动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重大政策措施的实施;
(五)负责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和社会捐助资金的管理、调配和使用监督;
名城保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办公室职能,负责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保护与管理的日常工作;人社部门要配置专业人才,确保有人办事。
第八条名城保护委员会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设会理国家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保护顾问委员会(以下简称“名城保护顾问委员会”),负责《条例》修编、《规划》《导则》实施评估及提升修编、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编制、古南方丝绸之路及红军长征过会理文化研究、历史文化名镇(村)申报、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文旅品牌打造及宣传等的咨询顾问,为会理国家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保护与活化利用提供前瞻性、全局性、战略性引领。
名城保护顾问委员会主要由国家、省州熟悉城乡规划、文物保护、城市建设、文化旅游、媒体宣传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和专业素养的专家组成;市级专家由熟悉市情,热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会理历史文化、民风民俗、城乡建设、文旅发展有一定研究的社会人士组成。
第九条名城保护委员会在会理会议纪念地景区管委会下设会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各项规划和建设的审查,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的重大事项实施论证,为名城保护委员会等决策部门提供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建设、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管理工作步入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的轨道。
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由各相关单位的规划、建筑、园林、文物、文化、历史、民俗、消防、社会、旅游、经济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条市委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市人大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法律监督;市政府全面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定期或不定期向市人大报告、向市政协通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情况;市政协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民主监督。
会理会议纪念地景区管委会:负责古城保护基金的管理使用,加大历史城区内历史建筑修缮与活化利用力度,优化历史城区房屋改造审批办理流程,拟定丰富旅游业态促进民间资金投入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强龙肘山-仙人湖省级风景名胜区已建成的各类基础设施的巡查管护,最大限度发挥其使用效益;积极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区的意见建议;承担本单位三定方案确定的对龙肘山-仙人湖省级风景名胜区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管理职责,对巡查管护中发现违反管理职责以外的违法行为,及时移交会理生态环境局、市林业草原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修编并组织实施,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保护及修建性规划编制工作并组织实施,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项目建设的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历史城区内历史建筑的普查、公布、挂牌保护、测绘建档,探索建立历史建筑数据库,指导乡镇(街道)做好辖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和修缮利用工作,负责历史城区内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修缮与活化利用的监管,负责历史文化名镇(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申报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环境风貌协调区保护规划,在土地供应时应遵从“先考古后出让”和“考古前置”的原则,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建设活动依法办理规划手续。
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文物局):负责文物保护规划、市域历史文化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并组织实施,负责会理历史文化名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工作,并依职责做好文物保护执法工作;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措施的制定、历史文化保护对象及名录的认定等工作;配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规划的编制及实施工作,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历史文化名镇(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等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落实好历史城区环境保护与环卫设施保护规划;负责历史城区和风貌协调区的市容环境卫生整治;加大历史城区和风貌协调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宠物和信鸽的管理;完善历史城区和风貌协调区环卫公用设施的设置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编制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保护区户外广告设施、店招店牌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林业和草原局:强化龙肘山-仙人湖风景名胜区,和太平喀斯特地貌区、贝母山森林区的日常监管,对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与会理生态环境局加强执法协作,健全联动工作机制,适时开展联合执法,依法严惩龙肘山-仙人湖风景名胜区内的违法行为。与市城市管理局一起,负责市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会理生态环境局:加大《风景名胜区条例》的执法力度,对在龙肘山-仙人湖省级风景名胜区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会理会议纪念地景区管委会、市林业和草原局移交的案件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市水利局:负责市域内古井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做好辖区内古井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市域内水利风景区的申报和认定工作,负责做好仙人湖、大海子水利风景区的规划、建设、利用和管理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开展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保护宣传,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民保护意识。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根据“二线九区”规划,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适应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工作需要,将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地段、历史建筑、文保单位、工业遗产、传统风貌建筑、古树名木、古井、风景名胜区、水利风景区、旅游景区等的保护状况纳入村(社区)的日常化管理,切实加大组织保障、资源普查、规划编制、经费筹措、活化利用等工作力度,有力有序推进本辖区内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法院、检察院、政府办、发改局、财政局、公安局、经信科技局、应急管理局、司法局、商务经济合作和外事局、民政局、人社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民族宗教事务局、防震减灾服务中心、融媒体中心等,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等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和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参与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的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的义务,并有权对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建议,对破坏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的行为应当进行劝阻和检举。
对在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十二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文物局)配合,负责《会理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16-2030)》的组织实施,并根据实施情况,按照保护为主、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适时做好规划的评估、调整和修编工作;修编后的规划,按程序上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住建部和国家文物局备案,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十三条应当编制会理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保护区内的环境风貌协调区、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古巷道、古民居、古民居院落、传统风貌建筑、户外广告设施(招牌及标牌)、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历史文化环境保护、水利风景区保护规划及修缮规划并组织实施。
(一)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正确处理环境风貌协调区与历史城区的景观视线通廊关系,编制环境风貌协调区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切实保护历史城区与新城、乡村的总体历史格局与生态环境,确保景观标志物与观景点的视线通达性。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编制会理历史城区内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对《规划》《会理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街区规划》)和《导则》《会理古城传统民居和环境风貌保护导则》(以下简称《民居导则》)已明确的,按“两规划两导则”实施。
(三)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户外广告设施(招牌及标牌)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市林业和草原局牵头,市景区管委会、市环境保护局、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文物局)等单位配合,组织编制会理市龙肘山-仙人湖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并按程序上报审批;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编制古树名木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文物局)负责文物保护规划、市域历史文化环境“二线九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
(六)市水利局负责将仙人湖、大海子列入历史文化环境保护范围,编制仙人湖、大海子水利风景区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市水利局牵头、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文物局)配合,编制古井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对申报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文物局)配合,编制相应的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对申报为传统村落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配合,编制相应的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对申报为国家、省工业遗产的,由市经信科技局牵头,工业遗产所在地乡镇(街道)配合,按照《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四川省工业遗产管理办法》进行规划管理。
第十五条各乡镇(街道)配合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规划的编制及实施工作;对历史城区外的相关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以及古巷道、古民居、古民居院落、传统风貌建筑等,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指导和监督下,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相应的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由市政府办负责,对接市人大办,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市人大定期法律监督范围;对接市政协办,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市政协民主监督范围,按照《条例》规定和本实施办法要求,加大《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力度。
第十七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注重保护优先和适度利用,注重整体保护和文化内涵,注重活态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
(一)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风貌、传统格局、空间尺度和环境风貌协调区的保护。
(二)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文物局)负责对文物古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建档、挂牌等分类保护,对历史文化环境和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保护。
(三)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历史城区内的历史建筑进行建档、挂牌等分类保护,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进行保护。
(四)由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对古树名木进行普查、建档、挂牌等分类保护;在会理生态环境局配合下对太平喀斯特地貌、贝母山森林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进行保护。
(五)由会理会议纪念地景区管委会牵头,市林业和草原局、会理生态环境局配合,对龙肘山—仙人湖风景名胜区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进行保护。
(六)由市水利局牵头,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文物局)配合,对古井进行普查、建档、挂牌等分类保护;其中,对已经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保护点的古井,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文物局)负责保护;对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保护点的古井,由市水利局会同乡镇(街道)进行保护。负责对仙人湖、大海子水利风景区进行保护。
(八)由乡镇(街道)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古巷道、古建筑、古民居、古民居院落、传统风貌建筑等进行保护。
第十八条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利用应当严格执行防震抗震、消防以及其他安全标准。
(一)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市域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工业遗产等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等,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工业遗产等的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经信科技局配合,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防震减灾服务中心、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相关街道配合,负责历史城区防震抗震工作。
第十九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内的一切建设、开发和利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符合会理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
(一)会理会议纪念地景区管委会负责,按照相关规划,对历史城区内建设、开发和利用进行联合审批。
(二)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负责按照相关规划,对历史文化名城环境风貌协调区内的建设、开发和利用进行审批和监督。
(三)各有关乡镇(街道)负责按照相关规划,参照《会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范围内房屋、基础设施建设、修缮联合审批机制》,配合主管部门对涉及本辖区内历史文化环境保护区(即二线九区)的建设、开发和利用进行审批和监督。具体流程为,乡镇(街道)在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后,组织现场踏勘和会商,提出规划设计要求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设计方案办理审批手续并上报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由乡镇(街道)组织放线、动态巡查,并配合市自然资源局进行放线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由古城街道办事处负责,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按照自愿原则,引导居民通过买卖、转让、租赁等多种方式变居住房为商用房,逐步疏解古民居、古民居院落内居住的人口。
第二十一条对供水、供电、供气、交通、通讯、环卫、消防等市政公用设施,水利、发改、交通、城管、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负责抓好现有设施的管理使用和维修维护,并根据保护利用需要进行完善和提升。
第二十二条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内建设和修缮行为的监管,其中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等保护提升项目建设的,要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等保护提升项目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执行。
(一)由会理会议纪念地景区管委会负责,修订完善《会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范围内房屋、基础设施建设、修缮联合审批机制》《会理古城民居修缮联合审批机制实施细则》,持续开展好古民居、古民居院落的建设、修缮工作;负责提出龙肘山-仙人湖省级风景名胜区开发利用建议,对相关建设项目进行监督;
(二)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文物局)负责,提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文物古迹、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和修缮要求,审定建设和修缮方案并监督实施;
(三)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历史城区内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出历史建筑的建设和修缮要求,审定建设和修缮方案并监督实施,按程序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重点保护区的传统风貌建筑、环境风貌协调区的普通建筑(非文物、非历史建筑、非传统建筑)、院落布局等方案的审查,负责对符合规划许可办理条件的建设项目按程序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并履行监督责任;
(七)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对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修缮方案进行审查、审批并监督实施;
(八)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提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内市政基础设施维修需求,参与联合审批,并履行监督实施责任;
(九)涉及“二线九区”规划范围内的各乡镇(街道),履行本辖区内保护项目的监督责任。
第二十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统一设置和监管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标识、标志,对破坏行为进行查处;对擅自拆除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内的古民居、古建筑及其中的门、窗、牌、匾、枋等建筑、装饰构件等行为进行执法。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文物局)负责对破坏文物古迹、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进行执法。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影响历史风貌和传统格局的改建和装修行为进行执法。
第二十四条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对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的沿街广告、店铺招牌进行审批、监管,对违反管理办法的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禁止在会理历史文化名城重点保护区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由市公安局负责,禁止在会理历史文化名城核心保护地段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六条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历史城区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监管和执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会理历史城区内设置猪、牛、羊等牲畜屠宰场所的监管和执法。
第二十七条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对与历史城区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逐步予以搬迁或拆除;对新建工业企业和与历史城区建筑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开展联合执法。
第二十八条由会理生态环境局负责会理历史城区内的环境监测、保护。对使用原煤、柴禾等非清洁能源和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由市城管局牵头,古城街道办事处配合,联合开展巡察、制止和处罚。
第二十九条由会理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对开设产生噪声、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环境的企业和加工作坊等进行联合执法。
第三十条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牵头,市城市管理局配合,加强历史城区内机动车辆通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文物局)负责,统一对历史城区内开设的娱乐场所进行管理,按文物保护法落实文物保护和考古发掘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统一对会理历史文化名城建设控制地带建筑风貌进行管理;市自然资源局要编制工作方案,对会理历史文化名城建设控制地带内妨碍走廊视线的多层、高层建筑和破坏历史城区历史环境的建筑有计划地予以降层改造。
第三十三条由会理会议纪念地景区管委会牵头,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商务经济合作和外事局、市卫生健康局、各有关乡镇(街道)配合,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推进会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活化利用。
(一)加强南丝路传统手工作坊文化研究,为北关历史文化街区打造提供文化支撑;
(二)加强古道马店客栈文化、商帮文化研究,为西成巷历史文化街区打造提供文化支撑;
(四)加强南丝路传统商业贸易文化研究,为南北街历史文化街区打造提供文化支撑;
(八)加强南丝路现代手工作坊文化研究,为南郊特色文化街区打造提供文化支撑;
(九)各有关乡镇(街道)要按照“二线九区”的规划重点,全面梳理辖区范围内各类文化要素,为辖区历史文化活化利用打下坚实基础;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市级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依法对保护对象的保护状况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对经批准的保护对象的改造、利用情况监管不力的;
(五)未依法受理举报、控告,发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文物局)配合,依据《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进行上述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在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据《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或者现有污染环境的设施或者企业未按规定限期搬迁或者治理的。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文物局)牵头,公安机关配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追缴文物,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文物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将建立博物馆、文物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改作企业资产经营,或者将其管理机构改由企业管理;
第四十四条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抵押、质押给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文物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的,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文物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3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文物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
(三)未制定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措施,或者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措施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八)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损毁依照文物保护法规定设立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标志的,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文物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对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中的文物造成损毁的其他情形,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文物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四川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局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在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保护区内擅自涂写、刻画和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
(二)在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保护区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
第四十九条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的违法行为,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四川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对违反古树名木保护的违法行为,由市林业和草原局依据《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进行处罚;对违反风景名胜区管理的违法行为,由市林业和草原局、会理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林草行政执法事项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衔接及自然保护地执法工作的通知》(川林发〔2022〕17号)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对本处罚细则中未予明确的事项,各有关执法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职能职责,在实际工作中认真梳理法规和政策清单,着力细化法律责任、细化处罚标准、细化处罚流程,确保执法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第五十二条由市政府办牵头,会理会议纪念地景区管委会、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配合,成立会理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会理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和会理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保护顾问委员会,并根据人员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各乡镇(街道)也要切实加强对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五十三条对本实施办法中尚未明确任务的单位,要围绕《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部门职能职责,进一步明确具体任务;所有既定工作任务,要按年度进一步细化分解,确保任务到股室,责任到岗位、到人头。
(一)由市财政局负责,将保护基金纳入财政预算;会理会议纪念地景区管委会负责制定保护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保护基金专门用于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由市财政局负责做好使用监督工作。
(二)由市民政局负责,研究制订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或者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保护和利用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由市商务经济合作和外事局负责,做好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保护区内各类保护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
(四)市发改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文物局)、住建局、林草局、水利局、经信科技局负责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全面规划、储备、包装、推出一批保护项目,并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争取资金支持。
第五十五条强化工作落实。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各乡镇(街道)、市级有关部门配合,于年初拟定保护工作年度计划,报名城保护委员会批准后下发执行;名城保护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听取工作汇报、总结年度工作,研究决定保护工作重大事项。
第五十六条严格督查督办。由市政府办负责,将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绩效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根据保护工作年度计划,每季度开展一次工作督查并下发督查通报,作为年终考核依据。
第五十七条 接受社会监督,严格公正执法。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举报,建立健全举报电话受理查处机制;对各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按运行机制交由各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十八条 开展表彰奖励。由市政府办负责,修订完善《会理市实施全域旅游战略加快文旅康养发展扶持补助办法(试行)》、制定《会理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保护管理与利用工作表彰奖励办法》并下发执行。
(一)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是指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会理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由西成巷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东明巷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科甲巷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北关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南北街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构成。
(二)历史地段,是指保留遗存较为丰富,能够比较完整、真实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民族、地方特色,存有较多文物古迹、近现代史迹和历史建筑,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地区;会理历史地段由东街历史地段和西街历史地段构成。
(三)文物保护,一是指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全市现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46 处,其中国家级 1 处、省级10 处、州级 1 处、市级 34 处。二是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 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全市现有各类馆藏文物4000余件,其中国家三级以上文物440余件。
(四)历史建筑,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五)传统风貌建筑,是指不属于文物建筑,也未公布为历史建筑,但对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形成具有价值和意义,具有一定建成年代,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构)筑物。
第六十条本实施办法公示30日后施行。根据国家、省、州法规政策调整情况适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