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务院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
(1)园林绿化业属于“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类,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
(2)园林绿化企业自营的苗圃苗木,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但其特定行为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2、《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务院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苗圃苗木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享受免征或减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2)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林产品采集及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
(3)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农业生产者销售外购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依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
(1)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3)对于外购苗木种植、培育或养护一段时间后再销售是否属于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从几个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看看,(种苗及半成品)免征增值税。
1、出售自产的苗木,并负责项目一定时期内苗木的管护,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免征增值税。
2、出售外购苗木,并负责项目一定时期内的管护,属于混合销售行为,适用9%的税率,征增值税。
3、单独提供苗木管护服务,属于销售植物保护行为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此处存疑,但为了尊重原作者,未做删减。事实上植物保护与植物管护是两回事情,植物保护特指对农业有害生物实施监测、预报、预防、治理、控制和植物检疫的行为。所以单独提供苗木管护服务适用税率为6%)
免征增值税的植物保护行为是指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有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非货币性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1)全面营改增简并税率后,建筑安装配置服务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销售苗木(除免税行为外)也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也就是说,无论园林绿化企业是以销售苗木为主,还是以园林施工为主,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都须按9%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如果企业是以销售苗木为主,销售自产的苗木,同时提供建筑施工服务,免征增值税。因为销售自产苗木属于增值税免税行为。(此处同样存疑,但为了尊重原作者,未做删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因此如果销售苗木的同时提供建筑服务,政策要求必须分开核算)
(2)简并税率后,销售苗木和建筑施工都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因此,园林绿化企业的兼营行为,无论是不是分别核算,税负都是相同的。
3、提供花卉租摆,同时提供管护,属于混合销售行为,适用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花卉租摆及管护,在一份服务合同中未分别注明应税服务项目(花卉租摆)和非应税项目(花卉管护)及相应金额的,视为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增收增值税。
在合同订立时,分别列示免税项目和征税项目的服务内容和相应金额,会计上分别核算免税项目销售额和征税项目销售额。
如:一项绿化工程,包括建筑工程、绿化苗木销售和林木管护等服务内容,可以在合同中分别例示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苗木花卉销售、林木管护项目及其对应的合同金额。
“甲供材”是指全部或部分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甲方)自行采购,提供给施工公司(乙方)用在建筑、安装、装修和装饰一种的建筑工程。
根据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建筑企业“甲供材”工程,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和征收率。
如:一项园林绿化工程,可以与甲方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施工合同,一份是苗木花卉销售合同(将绿化苗木、花卉销售给甲方,再由甲方提供给乙方,用于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这样的话,公司销售自产的绿化苗木、花卉可以免征增值税;如果是外购的苗木、花卉征收9%的增值税。而绿化工程能选用简易计税,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从农业合作社、农民和苗圃公司采购林木、苗木和树苗,依照农产品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用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3)农业合作社、农民和苗圃公司销售自产的林木、苗木和树苗,因适用免增值税政策而向购买方开具零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四条“收购业务发票开具”的规定,纳税人通过新系统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
(4)从事苗木、林木和树苗销售并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贸易公司或者中介手中购买苗木、林木和树苗,凭借贸易公司或中介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用于低扣增值税销项税额。
(5)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采购苗木、林木和树苗,必须凭借小规模纳税人到当地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不含增值税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用于低扣增值税销项税额。
特别要注意的是,在计算抵扣额时按“金额×9%”计算,而不是“价税合计×9%”。
一是必须凭与农民签订的收购合同和农民身份证到农民所在地的税务局购买农产品收购发票,开给农民;
二是农业生产者个人到其所在的税务机关,依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用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