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指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者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针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可能面临的突发环境事件而制定的预案,不是建设施工期间的预案。
企业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若企业面临的环境风险、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环境应急措施、重要应急资源出现重大变化或实际应对和演练发现问题,以及别的需要修订的情况,要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修订程序参照制定程序进行。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实行属地管理、统一备案,备案受理部门为县级环保部门。
企业首次备案时,在签署发布环境应急预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环境应急预案备案表、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等五份文件提交给备案受理部门。企业收到受理部门签章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表,则完成了首次备案。
当企业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重大修订时,也应当在修订内容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受理部门变更备案。变更备案不要提交首次备案要求提交的全部备案文件,只需提交修订的文件。
对于企业不制定、不备案,或者提供虚假文件备案的行为,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和法规以及环境保护部制定的规章等,给予罚款等处罚。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