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化是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2019年,我市制定出台地方性法规《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在改善城市环境、维持生态平衡、美化城市景观方面发挥了非消极作用。但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速度进行发展,城市绿化工作也出现了一些迫切地需要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亟需编制配套的《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细则》。
制定《细则》是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的重要项目之一。根据工作方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起草了《实施细则》送审稿,并报送市政府审查。市司法局接到市政府的批转件后,组织召开立法审查会,对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和修改,形成草案征求意见稿。按照立法程序规定,书面征求了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部门等单位的意见,同时,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建议,根据意见建议,对条文内容做修改。组织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园林绿化中心等单位召开了审查论证会,对草案进行了逐条讨论并达成初步修改意见。将草案报请市政府审查,接到市长的批复意见后,再次对草案的框架结构、条文内容等修改完善。按照《市委领导地方立法工作规程》的规定,2023年12月,市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研究,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委,市委法规工作机构进行了合法合规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最终形成了《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4月11日,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4月30日以市政府令第26号印发。
(一)关于立法目的与城市绿化原则。为提升城市绿化品质,改善城市生态人居环境,制定《细则》。《细则》规定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应当结合交通路网、河湖水系、城市通风廊道等统筹布局,提高绿化覆盖率,推进城市生态系统改善,打造宜居、宜业城市。
(二)关于城市绿化规划落实和绿线控制。《细则》规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该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制定城市绿化年度实施计划,并分解绿化责任指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的检查和督促落实。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该依据公布的城市绿线,在公园绿地显著位置设立绿线标识。自然资源、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做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关于规范城市绿地的建设。《细则》对绿道网络、道路绿地、防护绿地、立体绿化、绿地地下设施及地下空间等作出规定,为绿化建设和养护提供明确的指引。规定按照生态环保的原则建设城市绿地,在新建公园绿地和道路绿地推广水弹性城市建设的技术应用,城市绿地内道路、广场等铺装,应当采用透气、透水的环保材料。城市滨水绿地构建应当充分保护和利用滨水区域自然生态环境,岸体构筑形式和材料符合生态和景观要求,岸线模拟自然形态。
(四)关于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细则》规定建设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的具体方案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绿化设计规范执行,包括绿地面积、绿地布局、功能定位、植物配置、绿地内道路给排水等设施、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现有树木的处置和保护的方法等内容。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应严格执行技术规范和设计的具体方案,施工、监理、设计和建筑设计企业共同管控施工全套工艺流程。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并对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的移交、备案等作出规定。
(五)关于城市绿地的养护。《细则》规定了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城市绿地养护责任单位的职责。城市绿地养护责任单位理应当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制度和档案,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发现绿地缺损应当及时修复。城市绿化主管部门适时对城市规划区内绿地种类、分布、权属、面积、古树名木等情况做普查,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完善绿化管理信息系统。
(六)关于树木(含古树名木)的保护。为了依法、科学、合理地保护树木,《细则》规定了砍伐树木审批需要符合的条件,移植、砍伐大树应当开展论证、征求意见等工作。同时,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做监督检查,对长势濒危的古树名木采取抢救复壮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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